●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195号
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被告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3796.59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罚息、复息至本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539元;3、请求判令被告因未履行前一、二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上湾路119号2幢2-3-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商)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196号
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7132.04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罚息、复息至本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257元;3、请求判令被告因未履行前一、二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56号1幢6-8-3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