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报社登报50元起023-86228122《重庆晨报 重庆晚报 重庆商报重庆日报》刊登证件遗失登报,收据发票挂失登报,声明公告登报,减资登报,公示公告登报.等广告刊登.省市级报纸 2015-04-29 19:00:12 作者:System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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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民乐村9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19):蒋**(曾用名蒋**,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修文镇罗营村*,公民身份号码511122***301087):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13855元;二、被告**、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分别以27785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6日起;27786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8日起;以2712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0 日起;以27786元从2014年10月18日起;以27786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8日起计算,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利随本清)。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被告徐华、蒋霞丽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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